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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在圣基茨没有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净利润的35%,合格的企业享有完全豁免企业利润税,期限不超过15年。企业税不适用于豁免公司或已授予税务优惠的企业。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关于消费的税务。它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价值及由一个业务到另一个或最终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在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交易,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增值税不是额外的税收,而是一些现有间接税的替代。
增值税法取代以下几条法规:
消费税的法案,Cap.20.02;
酒店住宿和餐饮税法案,Cap.20.20;
贸易税法案,Cap.20.46;
有线电视税法案;
自驾汽车(出租)税法案,Cap.20.37;
出口关税法案,Cap.20.12;
电信税法案;
包裹税法案,Cap.20.30;
博彩机的税法案;
公众娱乐与博彩税法案,Cap.20.34。
标准税率为17%,10%的特殊税率扩展到酒店、餐饮及旅游经营者。
 
预缴税:
(所得税修正法案No.14 of 1980)
个人和普通公司汇款支付给圣基茨境外人士的以下别费用必须扣除10%的预缴税:
盈利;
行政、管理或总部费用;
技术服务费;
会计和审计费用;
版税;
非寿险保费;
租金。
预缴税不适用于在财政激励法案下享受福利的企业利润,这种税法也不适用于豁免信托、有限合伙、公司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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