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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模式解析

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模式分为直接投资模式和区域中心投资模式,而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中又可分为股权投资模式和贷款模式。
 
一、直接投资模式
直接投资模式为EB-5投资移民中最传统的,也是最简单的投资模式——投资人直接向美国的商业实体(即新商业中心NCE,例如开一个咖啡厅)投入50或100万美元(取决于项目是否位于目标就业区域),并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由这个商业实体新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便满足了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条件,即这个直接投资的商业实体需雇佣10个满足条件的雇员为其工作。由于投资人投入的50万或100万美元是作为股份注入到此实体中,因此也就成为了此实体的股东,甚至于直接管理者。
 
二、区域中心模式——贷款模式
贷款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新商业中心(NCE)并非项目公司,而是以一个基金公司的形式将EB-5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借贷给项目公司,而由项目公司创造工作岗位,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间接工作岗位。
 
所有的EB-5投资移民者以股权的方式将其投资放入基金公司(新商业中心),而基金公司将其资产以贷款模式借贷给项目公司,即一般所说的就业创造实体(JCE)。所以所谓EB-5投资模式中的贷款模式指的是新商业中心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为贷款模式,而非投资人直接贷款给项目。
 
三、区域中心模式——股权投资模式
外国投资移民者直接投资到就业创造实体,即项目公司。与直接投资相同的是,投资人对此商业实体享有股权,而不同之处在于,外国投资移民者仅仅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而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区域中心在此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开发商一起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区域中心的参与,美国移民局允许区域中心在计算投资人的投资所带来工作岗位时可以计算直接工作岗位和间接工作岗位。
 
直接投资模式 VS 区域中心投资模式
总的来说,直接投资模式中投资人需自己参与创立、管理新商业中心,即项目公司,在计算工作岗位时也只能计算项目公司创造的直接工作岗位。而区域中心投资模式则是由区域中心代表投资人参与新商业中心的管理,同时区域中心也受移民局的监管,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贷款模式 VS 股权模式
而在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中,贷款模式与股权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贷款模式对于项目实体的投资为债权模式而非股权模式。贷款模式的结构图中,基金公司通过EB-5贷款将投资人的出资借贷给项目公司。因其是贷款即债权模式,通常都有比较明晰的退出机制,即贷款期限一到,项目所有人将贷款归还给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再按合同规定将其退还给外国投资人。其本质是投资人的出资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给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据此创造的工作岗位帮助投资人获得绿卡。
 
股权投资模式因投资移民者对就业创造实体即项目公司享有的利益是以股份的形式体现,则通常需要通过股份转让等形式才能赎回其股权出资。当然,股权投资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如果投资移民者取得的是普通股或者可以分得一定盈利的优先股,在项目成功并大大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人的股份也将大大增值,这样在最后投资人所收获的就不仅仅是绿卡,还有其投资的增值。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取得的只是每年分得有上限收益的优先股,那就无法分享到前面所讲的增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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