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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三大移民方式

移民美国投资方式:投资并买断现有的企业。美国投资移民法案规定,申请人所投资的必须是在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现有企业。投资移民人士应重建或改建该企业,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企业。并且,若只是改变了企业商业地点的外观装饰或仅仅只改变了企业业主,亦或仅仅是采取了新的市场营销策略,这些都并不足以证明投资者将该企业建设成为了一个新的企业。但遗憾的是,美国移民法里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对于这一点的尺度把握上需要一定的经验。不过有一点较为明确,即需要提供至少十个全职岗位。
 
美国投资移民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商业企业。该法案明确指出,投资移民人士必须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并且有投资额度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50万美元,这是最为直观,最为清楚的投资方式。除此之外,扩建现有企业的项目也是可以的,同样,这样项目也必须在90年11月29日后成立。法案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人需要将企业的净资产值提升40%或将企业人员人数提升40%,当然,满足10个就业岗位的需求也依然要求达到。
 
除此之外,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以用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这方式的特殊点在于投资者需要投资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投资一些已亏损的企业,并且要求这企业有已存在两年的要求,并且满足投资移民的要求。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若投资这样的企业,需在两年时间里将雇佣人数控制在申请前的水平。当然,这样的投资移民方式就不需要再有10个就业岗位的雇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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