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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

  众多投资者谈论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指的是美国职业移民项目的第5优先类别项目。 EB-5项目由美国移民局管理。 本文介绍以下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

  政策背景

  美国国会1990年开办EB-5项目, 通过外国投资者创造就业和资本投资来刺激美国经济增长。 1992年美国国会开办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即区域中心项目。 该项目设有EB-5签证, 如果美国移民局依据促进经济增长的计划批准某些区域中心, 而投资人参与投资与上述中心相关的商业企业, 他便可获得EB-5签证。

  EB-5项目的申请条件

  该项目下的企业家可以申请绿卡(永久居民权), 条件为:

  1)在美国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

  2)计划为美国合格工人创造或保留10个全职就业

  项目要求

  1.所有EB-5投资人必须投资新的商业企业, 该企业:

  1)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

  2)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或以前:

  购买或现存企业进行改制或改组成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通过投资进行扩张, 净值或员工人数增长40%

  3)商业企业即合法经营的盈利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或普通), 控股企业,合资企业, 有限公司,企业, 企业联合或其他共有或私有实体

  创造就业的要求

  ●移民投资人以有条件永居身份进入美国后,两年内(某种情况下, 两年后的合理时间内)为合格美国工人在两年内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就业。

  1)合格员工指的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获得授权在美国工作的人员。 该个体可以是有条件永久居民, 难民, 居住美国解除驱逐出境的人。 这个定义不包括移民投资人, 其配偶,子女或非移民身份的外国公民(如H-1B签证持有人) 或没有授权在美国工作的人。

  2)全职就业即合格员工在新商业企业的职位要求每周至少35工时。 如果是投资移民试点计划, 全职就业也指通过与试点项目联合创造的间接职位。

  ● 创造或保留直接或间接就业

  直接工作即EB-5投资人所投资的企业里合格工人实际存在的工作

  间接工作即EB-5投资人联合创造或因投资与区域中心相关商业企业从而产生的就业。 如果

  如果与区域中心相关, 国外投资人创造的就业只能按间接就业数量计算

  注意: 投资人不能保留问题企业的就业。

  问题企业即一家企业存续至少两年, 在投资I-526表优先日期前的12至14个月期间出现净损失。 该损失占企业在损失出现前20%的净值。 要确定问题公司是否存续两年, 公司接管者也必须存续两年。

  资金要求

  资金指现金, 设备, 存货, 其他有形资产, 现金等价物, 由国外企业家资产担保的负责, 只要国外企业家资信好,且新商业企业不不从事债务担保。 所有资金要以美国公允市场值进行评估。 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手段)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产不能计入资金。

  注意:投资资金不得是借款。

  最低投资要求

  一般企业: 最低投资额为1,000,000美元

  目标就业区域(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 最低投资额为500,000美元

  目标就业区域指投资时, 该区域为农村地区或经历全国平均水平150% 的失业率

  农村地区指城市统计排除在外的区域或在城镇边界外,且人口20,000或以上的区域

  根据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中国申请人而言, 职业移民中的第二、第三类需要多年排期;而第五类(投资移民)不需要排期,因而是获得美国绿卡的快速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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