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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节日和公众假期

时间:2013-08-26 11:21 浏览量:
香港节日与公众假期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规定的每年17天(不包括星期日)公众假期,和《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规定的每年12天法定假日。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日除了日数不同外,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是根据《公众假期条例》的规定放假,其雇员可享每年17天公众假期。如非上述机构,则只须根据《雇佣条例》规定的法定假日放假,其雇员仅得每年12天法定假日,但亦有个别机构给予雇员《公众假期条例》规定的17天假期,下文将有详尽介绍。另有部份机构是全年运作,不论是根据哪一种假日放假,其雇员亦未必会在公众假期或法定假日当天放假,或会以个别雇员轮流另日补假的方式放假。
 
法定假日
名义上,除了星期日外,香港每年有17天公众假期(俗称“银行假期”、“写字楼假期”、“红字”、“红日”等,香港版本的日/月/年历上,该17天通常以红色标示),但根据 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第2条《释义》,该17天是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和政府部门遵守为假期的日子。如非上述机构,并不适用于《公众假期条例》,而只须根据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39条《假日的给予》 的规定,给予雇员每年12天假期,这12天称为法定假日(俗称“劳工假期”、“工厂假期”等),当中包括:1月1日、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农历年初三、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中秋节翌日、国庆日、重阳节、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冬节或圣诞节其中1天)。但亦有个别机构给予雇员《公众假期条例》规定的17天假期。
任何雇员,只要是《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即连续四星期,每星期均为同一雇主工作18小时或以上)的雇员,都可享有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即每星期例假,通常是星期日),应于休息日翌日补假。该补假须并非法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如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相等于雇员该日正常工资的假日薪酬。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须在事前至少48小时通知雇员,并在该法定假日前或后60天内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换言之,耶稣受难节 、耶稣受难节翌日、复活节星期一、佛诞和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属“不是法定假日的公众假期”,雇主如非《公众假期条例》内指定的机构,及无在雇佣合约注明雇员可享有公众假期的话,便有权要求雇员在上述“不是法定假日的公众假期”期间如常上班,且不给予任何补假或补薪。因此,对于普罗大众来说,所谓的公众假期,其实只是一项额外福利,并非真正属于“公众”的假期。这明显有别于大部份国家或地区,“红色日历”就必定是全民的假期,即使上班者亦必有补假及/或补薪的安排。
理论上,如非《公众假期条例》指定的机构,任何雇主也可自行选择给予雇员公众假期或法定假日。按照不成文传统,除了《公众假期条例》指定的机构外,俗称“白领”(主要是办公室文职工作)的行业是放公众假期,只有俗称“蓝领”(传统上指第二产业,现在可泛指“白领”以外的大部份工种)的行业才会放法定假日,例如制造、建造、纺织、维修、工程、传媒、保安、洁净、运输、物流、批发、零售、餐饮、酒店、客户服务等,以上述行业为核心业务的公司,即使是文职岗位雇员,通常也是放法定假日。
近年,法定假日有扩展至“白领”行业的趋势。因为1997年后,失业率大幅飙升,部份原本给予公众假期的雇主,看准雇员求职困难,不敢反抗雇主的不合理要求,于是纷纷改为只给予法定假日,以在不加薪的情况下增加雇员的工作时间。加上香港的经济模式和就业市场的职位分布,逐渐以客户服务行业为主。所以从以上各方面来看,只能享用法定假日的雇员,均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非连续四星期,每星期均为同一雇主工作18小时或以上的兼职/临时雇员,并不适用于《雇佣条例》,这些雇员连法定假日也不能享用,他们不论在公众假期还是法定假日上班,雇主也有权不给予任何补假或补薪。这也做成了不少的社会问题。
 
 
学校假期
绝大部份日校中、小学及幼稚园,除了所有星期六和公众假期当天放假外,还有很多其它假期。例如农历新年、复活节和圣诞节,除了公众假期当天外,还会另外放假约5至7天,连同公众假期当天和星期六、日,可串连成连续约10天假期。7月上、中旬至8月下旬为暑假,个别专上院校,更早在4月下旬已开始暑假,至9月上旬完结,为期长达约四个月。一些学校大型活动(例如运动会、家长日)翌日、教师发展日、孙中山诞辰日(公历11月12日)等,亦可能会放假一天。道教团体主办的学校在道祖诞(农历二月十五)当天、孔教团体主办的学校在孔子诞辰日(农历八月廿七或公历9月28日)当天,或会放假一天或半天。而伊斯兰教团体主办的学校在古尔邦节(伊斯兰历12月10日),会放假数天。有少数族裔学生的学校可能会专设特定族裔、宗教假期,或要由学生自行请假。个别国际学校会设立与联系国家相关的节日(如国庆)为学校假期。
香港人口普查或中期人口统计期间,更有人口普查假期或中期人口统计假期,为期约5至7天,但会相应扣减其它长假期日数。
“学校假期”一般是指学生不用回校上课,但亦可能须回校出席活动或补课,期间学校教职员未必放假。
 
 
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其它公众假期的处理方法
当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即使实行五天工作制,亦不设任何补假。如适逢星期日或其他公众假期,则会另日补假。一般而言,补假会在该假日之后首个非公众假期的日子,或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该日的另一日。
以香港的公众假期安排而言,每年适逢星期六的公众假期(或其补假日),最多可达5天,其中耶稣受难节翌日更一定是星期六。虽然星期六不是公众假期,但按照不成文传统,不少机构在星期六均会提早下班甚至全天放假,形成假期重叠却没有补假,使不少雇员损失了部份假期。因此,除非索性放弃星期六提早下班或全天放假,从事星期六全天上班(或任何每周上班六天)的工作,否则所谓每年17天的公众假期,根本不可能完全放足。
较特殊的,是1983年至2010年间,农历新年年初一至三和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的补假方式。在1982年及之前,这些假日和其它假日一样,如适逢星期日,会于该假日后,即农历年初四和八月十七补假,但后来考虑到有意见(尤以女性雇员而言)认为,如把补假安排于前一天,即农历除夕和中秋节当日,可以方便雇员按中国人传统,为家人准备晚餐团聚,以及与家人一起享受一年中最重要的相聚时刻。故由1983年起,这些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会于该假日前,即农历除夕和中秋节当日补假。这等同把补假安排于星期六(如年初一适逢星期日),由于不少机构在星期六及/或农历除夕和中秋节当日,本身已会提早下班或全天放假,令不少雇员损失假期。
例如2010年的农历年初一(2月14日)适逢星期日,由于当时《公众假期条例》硬性规定,农历新年年初一至三如适逢星期日,须于农历除夕补假,当局依例安排除夕(2月13日)星期六作补假日,形成了上述的假期损失。2010年2月13日,农历除夕,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沙田年宵市场被传媒问及有关问题时,表示曾与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讨论过有关问题,并研究修改有关法例,避免再出现同样情况。
就此,政府于2011年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草案》,提出农历新年年初一至三和中秋节翌日,如适逢星期日,将改回1982年前的补假方式,于该假日后,即农历年初四和八月十七补假,以避免上述的损失假期问题,该修订于同年12月14日通过[4],2012年2月24日正式生效,由于下一次农历年初一适逢星期日的情况,会在2013年2月10日出现,故2013年的农历年初一,将以年初四(2月13日)补假。
 
 
节日与港人生活
华人非常重视农历新年及清明节,但现时香港的农历新年气氛不及以往,其中一个原因是年轻一辈较受到西方节日(例如情人节和圣诞节等)感染,对中国传统节日的重视程度,相对减低。
更重要的是,香港人对假期的观念有转变。随着时代转变,香港人对节日的习俗亦日趋简化,甚至变得有所商业化。例如香港人渡过农历新年时,会依照 习俗,农历新年前“办年货”和逛年宵市场,农历新年期间张贴年画和挥春等贺年装饰品、舞狮、到庙宇拜神祈福、吃年糕和煎堆等贺年食品、派利是、到亲戚家里拜年等等。但拜年却只求拜过,通常不会依照年初一拜夫家,年初二拜娘家,年初三赤口不拜年的传统规则。又例如中秋节,不少香港人只会购买月饼和灯笼应节、吃团圆饭,。而政府对节日活动的禁制甚多,例如农历新年不准燃放炮仗,舞狮亦有一定限制、中秋节不准“煲蜡”、圣诞节不准“喷雪”等,亦进一步削弱节日气氛。
除了以上公众假期外,一些非公众假期的节日,例如情人节、万圣节、母亲节、父亲节等,近年在商人透过广告宣传和商场布置装饰、催促消费下,亦出现相当浓烈的节日气氛,传媒亦对这些节日活动有所报道,不比公众假期节日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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