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邦税号的申请:
联邦税号又称顾主身份识别码,是联帮政府作为税收目的分配给公司的一个号码,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开设银行帐户,报税必须供的材料之一。
申请税号所需材料和流程:
1、提供公司注册证书的扫描件;
2、提供股东、董事身份证或护照的扫描件;
3、填写SS-4表格;
4、公司直接向美国国税局申请EIN,并告之您EIN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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