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优先劳工 一般在科学艺术或者教育以及运动等方便有非常突出表现的人,在特殊的领域当中取得过比较杰出成绩的人,一般都是三年以上的研究经验并且得到过国际认可的杰出研究人员,还有一个就是国际贸易相关公司的高管,工作经验需要在申请移民三年之内有联系慢一年的工作经验。 劳工类移民签证类别 E1:第一类优先 E2: 第二类优先 E3: 第三类优先 E4: 第四类优先 E5: 第五类优先 第二:高等学位 具有硕士以及硕士学位以上的学历的申请人,在自己专业领域内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具备相关领域方面的特殊能力,例如科学和商业方面,这些特殊的能力和学位能够对美国经济以及文化教育事业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的。 第三:技术专业型劳工 例如想会计或者工程师这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且已经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技术型的劳工就是针对相关职业训练经验达到两年以上。 第四:特殊移民 针对那些在美国境外但是是服务于美国政府工作的人员,工作时间达到十年以上者;再就是宗教的工作者和希望再次得到美国国籍的相关人员。 这些类别的人员可以在申请美国移民签证的时候,得到相当的优先权,但是也不是绝对,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相关条件要求是否符合,才能确定是否具有签证的优先权。所以想要拥有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可以结合这些类别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分析一下自己是否具有以上的这些条件,是否能够符合哪一个类别的要求。 移民到美国是很多移民申请者的梦想,但是也要冷静面对美国移民签证的这个难题,虽然难度很大,但是如果真的想移民就要尽量满足其移民的要求,或者可以根据上述这些优先类别去努力进行,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签证的难度,移民不是一件小事,是一件值得严肃对待和认证考虑的事情,希望文中提到的这些美国移民签证的优先类别能够帮助到大家。 美国公民海外家属的签证申请类别 不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IR/CR1:配偶类签证 IR/CR2:子女类签证 IR3/IR4:领养类签证 IR5:父母类签证 K1:未婚夫(妻)类签证 K3:配偶类非移民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F1:美国公民未婚子女类签证 F3:美国公民已婚子女类签证 F4: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类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美国绿卡持有者的海外家属签证类别 F2A:美国绿卡持有者配偶及/或子女类签证 F2B:美国绿卡持有者未婚子女类签证 其他签证类别 SB1:回美签证 DV:抽签签证 随后赴美类签证 如果你已拥有合法的长期居美身份且你持有的签证允许你携带家属进入美国,你可向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处为你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且未婚的子女申请随后赴美签证。申请时需向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处提供资料证明你和家属的关系是在你转身份前建立的。请注意:领事馆已不再直接接受随后赴美类移民申请。所有这类申请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在美国本土的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处办理。 劳工移民签证分类即职业移民签证分类 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不分过,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1 第一优先:优先劳工(三类) 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2.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3.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2 第二优先;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士(二类) 1.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 2.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3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三类) 1.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2.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 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4 第四优先:特殊移民(九类) 1.期望重新获得美国国籍者。 2.宗教工作者。 3.在美国境外为美国政府工作十年以上者。 4.根据巴拿马运河条约工作的雇员。 5.某些外国医学院的毕业生。 6.某些经常往返于美国边境的人员。 7.国际组织的某些退休的官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8.某些期望重新获得永久居留权者。 9.某些被少年法庭宣布为无生活能力的儿童。 E5 第五优先;投资移民 在新的移民法生效后,投资五十万美元在郊区或高度失业地区,或投资一百万美元在其他地区的外国人。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总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一九九零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为了申请此类移民,外国投资者必须至少投资一百万美元(在郊区或高度失业地区为五十万美元)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提供至少十个新的工作机会,这种投资移民签证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投资指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财产。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有变通办法。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美国移民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