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对于前者,赠与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纳税。行权时,也不需纳税。如果出售股票时距赠予日已有两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一年,所得则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如果持有股票1年至18个月,则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期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降为20%。如果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以上要求,收入则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非法定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时,如果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结合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税法是倾向于鼓励期权计划的,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应税收入实际上是B3(O≤B3≤A)或B4。虽然B3的大小在c点确定,但本质上是A的推迟实现,属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而非资本利得。对于B1是免税的,即税法鼓励个人持有公司股票,这与期权计划的初衷显然是一致的。从税率上看,由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9.6%,而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28%,将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相当于税收优惠。对于个人从非法定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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