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在加拿大移民法定义为:“正式登记的婚姻”和“事实婚姻”,目前移民法也接受同性恋的关系。这里重点介绍“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加拿大移民法给予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签证担保以优先处理的待遇。一般,目前在北京、香港或台北,夫妻间的团聚移民申请,最快可以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签证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是对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的审核。为此,移民部专门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就如何辨别假的婚姻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移民官在审核真假婚姻时的依据。
“登记结婚”,比较容易从形式上来认定。只要有合法的结婚证书,不论是加拿大完成的,还是在境外完成的,都可以接受。“登记结婚”,虽然容易在形式上满足移民法的规定。但是,确有许多申请案,其婚姻的内容是假的。
一、 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签证辨认真假婚姻的依据:
移民部制定的《作业规程》的原则是:移民官应该站在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的角度,从整体上来考察当事人的全部情况,最后,判断该婚姻是真的还是假的。这项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因特殊原因,与一般的夫妻有所不同,移民官就很可能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随意判断该婚姻是假的。例如,当事人结婚时,可能因故没有举行正式的婚礼。移民官就可以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认定这个婚姻是不真实的。所以,凡是有不正常的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对移民官解释得非常清楚,让移民官理解,一个正常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结婚,就是会这样做的。
二、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签证中辨认“事实婚姻”的真实性:
“事实婚姻”(common-law relationship) 是没有婚姻登记等仪式的婚姻。认定其真伪之难度在于,如何区别“同居的男女朋友”和“事实婚姻”。
移民部的《作业规程》中规定,认定一宗“事实婚姻”的依据是:
双方是否居住在同一个住所,还是住在不同的地方?例如,一对“事实婚姻”的夫妇,住在两个不同的国家,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互相对对方的忠诚度,和互相承诺的程度?例如,如果一方除了自称的“事实婚姻”配偶外,还有其它的性伴侣,这是要注意的事实。当然,当事人自己不一定会承认还有其它伴侣,但是,可以从一些相关的资料信息中加以判断。
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生活?相互的依赖性的程度?双方关系是否属于永久性的?长期的?持续性的?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起在公共或社交场合出现?当事人是否被其它人认为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孩子?该孩子真的是这对当事人的共同的孩子吗?如果还没有共同的孩子,当事人对对方的孩子的照顾?
根据加拿大目前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与另外一个第三方曾经有过登记结婚,目前还没有离婚,但是已经与该第三方分居,同时,他已经与目前的“同居配偶”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他与该“同居配偶”的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他们是符合加拿大夫妻团聚移民签证所规定的担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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